2013年12月底,呼和浩特鐵路局原副局長馬俊飛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自2009年8月至2011年6月不到兩年的時間里,馬俊飛收受他人錢物摺合人民幣共計超過1.3億元,一個鐵路局副局長職位為何有如此大的吸金能力?
  2009年8月11日,馬俊飛被任命為呼和浩特鐵路局副局長,分管鐵路局的運輸生產工作,掌握鐵路運量的分配大權。從此,他成為眾多能源企業爭相拉攏的“貴人”。
  2009年8月至2011年3月,內蒙古蒙泰煤電公司為提高鐵路煤炭運量,先後多次向馬俊飛行賄共計600萬元人民幣。
  除了人民幣,馬俊飛還頻繁接受企業送來的美元、英鎊、金條等。內蒙古通匯煤炭經營有限公司負責人證實,為提高通匯公司煤炭鐵路運力,2009年9月至2011年5月,他向馬俊飛每月行賄5萬美元,效果也立竿見影,送錢當月鐵路計劃兌現率提高了15%。
  法院審理查明,馬俊飛在擔任呼和浩特鐵路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主管鐵路運輸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在提高鐵路運量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先後收受40家企業錢物200餘次,摺合人民幣共計7465.75205萬元。還有其他款物摺合人民幣6366.143萬元,馬俊飛無法說明其合法來源。
  對於收受來的錢物,馬俊飛心裡也一直很忐忑,因為他的家庭經濟來源就只有夫妻倆的工作收入,沒有做過生意,沒有任何投資,包括股票基金等,如此巨額的錢物放到哪裡都不太放心。法院查明,他的贓款贓物主要存放在他在呼和哈特市和北京市的兩處房子里。北京的這處房子是他跟一位朋友於2010年借用的,2010年下半年到年底間,馬俊飛開車到北京來過兩三次存放贓款贓物。
  記者採訪發現,由於馬俊飛隨便“關照”一下就能給企業帶來巨大利益,很多企業明目張膽規定了其中的部分收益要送給他,這些錢成為企業運營必需的成本。
  2009年11月至2011年5月,馬俊飛先後十四次收受內蒙古怡和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計劃調度中心主任王某人民幣880萬元。相關證人證言證實,為解決煤炭運力,這家公司商定車皮兌現率超過50%以上部分利潤的近一半給馬俊飛,作為報酬。
  為了有“名正言順”的資金項目向馬俊飛行賄,內蒙古富鑫煤炭運銷有限責任公司開會形成會議紀要,研究決定從2010年起每噸煤收益提2元左右協調費,用於協調公司業務。
  馬俊飛曾收受包頭市陸合煤焦運銷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20萬元。這家公司的工作人員在解釋這些行賄資金如何報銷時供述,公司根據市場行情每年給運輸部每噸1元至3元不等的發運費用,他們拿正規的單據來公司報賬。據新華社電  (原標題:掌控運量分配權 兩年斂財1.3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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